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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两部法律草案

李鹏参加审议
2001-02-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沈路涛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人员今天下午分组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出席分组审议的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对当前群众最不满意的药品质量和药价虚高的问题都有较为充分的反映,考虑得较为周全,表述更为准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在财政转移支付、外贸优惠、金融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民族教育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求。两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总体上修改得较好,已趋于完善,建议经本次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完善后予以通过。

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产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应有相应的程序来依照执行,以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滥用权力。有的常委会委员还提出,草案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在药品监督检查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等行为,规定的处罚太轻。建议草案有关条款增加规定,对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中规定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但对如何规范和监督此类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利于中药材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中药药品管理规定,对其研制、生产和经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以利于中药在国内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草案的有关条款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采购价格和向患者出售的价格。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医疗机构同一种药品存在不同的采购渠道、不同的批次,随时公布采购价格虽然有利于限制药价虚高,但具体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建议对此作相应修改,规定患者对不合理用药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和合理用药的管理。

在审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民族地区教育、民族地区特殊政策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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